怎么购买
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
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,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。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.5%的契税、5‰的印花税外,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%的土地出让金。
例如: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,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/平方米,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/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,其总购房款为 3600×95=342000元,除购房款外,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×1.5%=5130元的契税,以及342000×0.0005=171元的印花税。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
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,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,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;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。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,则需补交10%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。 4、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
首先,结合工作单位、居住习惯、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,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。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、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。其次,到项目现场考察,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,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。如新婚夫妇,要考虑到幼儿园、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。还有,对社区的绿化率、停车、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。
第三,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,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,以及通风、采光、朝向等基础资料。
第四,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,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,防止购买后,引起不必要的麻烦。另外,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。
经济适用房的获取就存在一定的条件约束,因此对于买卖,国家有关部门对此更是有着严格的规定,但是面对市场经济,经济适用房仍旧没有逃脱市场规律,只要价钱合理,相关手续合法就能获得买卖的机会。
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
颁布日期: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:2004年5月20日
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》
颁布日期: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:2003年1月1日
《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颁布日期: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:2004年5月20日
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》
颁布日期: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:2004年1月1日 房供应的家庭出售,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。
第二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、专项使用,存入政府指定专户,并接受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八条 凡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、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,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。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,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,不得有利润。
第七章 监督管理
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,对己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、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,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。
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、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。(一)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,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。(二)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,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。
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,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,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,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对出具虚假证明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(市房改办)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四条 各县(市)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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